| 关于贵州省从江县村民自治制度的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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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8-24 10:08 文章来源:丛江县人民政府网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
村民自治是我国现阶段农村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自我管理的民主形式,是村民民主权利的核心。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民公社的解体和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产生了村民委员会,村民自治也逐步得以实施。通过近二十年来的贯彻实施,中国内地的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内,总共组建了近百万个村民委员会。
村民自治在于中国的意义
村民自治的功能主要是使农民更好地服从国家对农民整体利益所作的安排,同时又为农民改善其在基层社区政治中的处境发挥作用。其重要意义和实践绩效在于:
一是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基层民主找到了一条切实可行的发展道路;
二是提供了训练和提高农民的民主素质与能力的有效场所,促使农民民主意识由自发性想自觉性转变,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提供必要的思想文化基础;
三是不仅有效地实现了对村民的组织和管理,而且融洽了长期以来剑拔弩张的乡村干群关系,解决了农村中普遍存在的一些问题,有效地维护和巩固了农村社会政治稳定。
贵州从江的自治现状
本次暑期实践我们分出一个小组到贵州从江县雍里乡归林村进行村民自治的现状调研,在与村干部的交谈中,我们发现在进行村民自治和选举的时候还是基本上参照民主的方式进行。
在每次换届选举的时候,尽管村子各寨的距离遥远,最近也要三公里,最远的寨子离归林村的大寨有十里,但是村干部还是会去进行通知,所有有选举权的村民都应该在大寨开会,进行投票选举,选出他们信任的村干部,如果实在来不了,就上门让他们选票。
但是在具体操作的过程中,当地村委会选举多采用候选人无自我介绍,村民进行记名投票,唱票无专门人员管理等选举方式,加大了不公正的可性。
在这种情况下,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村民也很可能对选举不太关心,或无可奈何,村民就这样被“架空”了,很容易就成了一种形式化的制度。其实这也正是目前在中国农村发生的一个相当普遍的现象。
在实际的调研中,由于把重点放在收集贫困学生的资料上,所以在与村民的交谈中,我们还是很少涉及到村民自治方面的内容,而且在我们提及这方面的调研时,常常会被他们给回避。
从其他队员在雍里乡的其它村寨的调研中,发现了很多村民自治在具体操作实施中出现的许多新问题,在贵州从江县的相当一部分村寨,村民自治尚且停留在一般的法律制度层面,人民公社时期遗留下来的行政文化模式仍居主导地位,这类村估计占全国村庄总数的60%以上,乡村之间长期维持着“命令——服从”关系影响了村民自治的实施。
乡镇已经习惯以领导地位自居,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完成对村庄的行政管理。村民自治的正式实行仅7年时间,强大的旧思维定式和传统工作惯性已成为乡村关系转型的思想障碍。
在选举制度的科学性方面,在贵州从江县的许多村,村民自治在基层领导的眼中被认为是一种“不得不”执行的法律义务或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或出于某种畏惧,或出于某种忧虑,基层干部可能讲村委会选举视为不得不做的过程。
在选举制度的民主性方面,村委会选举其实受到乡镇政府的控制,从我们调研的几个村子看,乡镇政府控制干部的提名,操纵选举过程以及决定当选干部的职位等现象还是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使法律意义上的自治机构很容易演变成了实际上的准政府组织。
村民自治该松该紧?
村民自治的本意和最终目的就是实现村民的管理意志,使民主得到最充分的实施,但是村民自治的制度弹性过大,也会给其的持续发展带来很大的阻力。
村民自治的制度体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各地人大据此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及村委会选举办法等单项法规组成。其中涉及乡村关系重新定位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在此基础上,各地权力机关受全国人大的授权,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将此原则性法律规定加以细化和具体化,使之易于落实。但事实上,各地对此原则和笼统的规定都难以把握,只能一字不差地引用。这是一种定性的,较含蓄的规定,不但对于乡镇政府在哪些方面采取何种方式指导和支持村委会的工作没有清楚的界定,而且对于村委会协助乡镇政府工作的范围和形式也缺乏明确的规定,这就给乡镇政府留下了比较大的操作空间保持传统的乡村关系!
所以我们应该在立法上严格区分乡镇政府的“指导”和行政管理的区别,真正地“放权”给当地的人民组建自己的村民委员会,在制度上首先确定两者的关系。
其次,在具体操作上,设立专门的村委会组织法规,在候选人的设定上、选举的方式上进行硬性的规定,因为选民对于候选人的自主选择才是民主的真正核心所在,而不是靠事先圈定候选人,然后举手划票来决定的!
最后在进行计划生育、普九教育的过程中,应该有乡镇府的指导和监督,但是更应该对村干部进行培训,让他们实现实务操作上的“自治”,而且通过他们的努力让当地的村民以更容易被接受的方式来实现国家所要要求的政策,自身的自治加上有力的指导,才能双管齐下,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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